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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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董事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及監事由本部聘任之。 為使前、後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業務得以銜接,爰明定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時程。
第三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消極聘任資格時之解聘程序。
第四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情事時之解聘程序。
第五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部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時之解聘程序。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遴選適任人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解聘者。 董事、監事之補聘程序。
第七條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董事長之補聘程序。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