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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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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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三、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 | 第二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
一、依據典試法修正,將實地考試為實地測驗。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之實施,爰增訂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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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 第三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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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第四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
為辦理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訂定審查費用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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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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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因該期日已經屆至,此次修正爰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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