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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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條規定:「(第一項)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第二項)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用詞,明定本辦法適用學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第三條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專業或技術足以協同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 二、曾獲頒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三、取得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副訓練師以上資格。 四、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並於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五年以上。 五、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七年以上,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作。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業界專家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向學校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事宜,聘任業界專家前,應辦理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該業界專家應具備之資格,茲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國家級專業競賽,指為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所認同之技能競賽,例如勞動部人力發展署所舉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包括分區賽)、國際技能競賽,惟不包括國際發明展;第二款所定榮譽證書,應由國內、外政府頒贈與協同教學相關者,例如演藝類最佳導演、演員、藝術類大師級等。 (二)第三款明定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取得副訓練師以上資格者。 (三)第四款明定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者,並明定其實務工作累計年限。 (四)第五款所定特殊造詣或成就,由學校依其所欲遴聘之業界專家檢附與協同教學科目相關之職場領域職務(職稱)、經驗等證明文件,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之。又「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係指經科務會議或該科專業科目教學研究會討論決議後,簽請校長核定,業界專家尚不屬正式教師,其遴聘非屬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權責,不須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二、依法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與學校從事現職,非屬產企業界範圍,爰於第二項明定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排除於短期補習班及學校從事教學工作者。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之教學工作經驗,不在此限。又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短期補習班係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並收取費用,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三、第三項明定業界專家之消極資格。 四、第四項明定不適任業界專家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相關機制。
第四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協同教學課程或科目提供意見。 二、領取鐘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參加學校辦理之教育活動。 四、取得協同教學任教證明。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權利。 為鼓勵業界專家到校協同教學,爰明定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享有之權利。
第五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 二、協同教師編撰並執行單元教材。 三、協同教師訂定並執行學生實作評量。 四、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參加課程活動之安全。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義務。 為提升協同教學成效,爰明定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應負之義務,以明其責任,俾利遵行,並得以借重業界專家之專業技術、產(企)業界經營理念及經驗。
第六條 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應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遴聘業界專家應訂定遴聘相關規定,規範遴聘之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 二、因業界專家未具教師身分,其與學校間屬契約關係,業界專家與學校應簽訂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其契約關係為「私法契約」,爰第二項明定學校應與所遴聘之業界專家簽訂書面契約,載明相關權利義務事宜。惟本辦法未規範學校與業界專家所簽訂之契約實質內容,各校得依實際需求擬訂雙方契約條件,因此契約之實質屬性應視學校與業界專家所簽訂之具體契約內容判斷及認定。
第七條 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由教育部部定及學校自定,包括實驗、實務之專業實習課程。(第二項)前項實習課程,應依群、科、學程屬性、產業發展趨勢、學校特色及學生就業準備與專業預備,規劃實習之科目。」基於學校開設課程時一年級專業科目多為基礎理論課程,應由學校原任課教師授課,爰規定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應以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第八條 學校開設協同教學課程前,應邀集業界專家及教師,召開課程規劃相關會議,訂定授課重點、時數及內容。 明定學校、教師與業界專家應召開課程規劃會議,訂定授課重點、內容、時數,俾落實學校辦理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