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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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農業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農業之政策規劃與推動、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創新,效益卓著。 二、從事農業之試驗、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三、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四、辦理涉外農業工作,增進國家重大權益、享譽國際或敦睦邦交。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二、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發現、創新,對業務革新卓著效益。 三、對農業學術、研究有重要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四、援外農業工作人員,增進國家重大權益或享譽國際敦睦邦交,有具體事實。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一、頒給農業專業獎章應以具體事蹟為前提,爰修正序文。 二、依本辦法獎勵具體事蹟之順序,以農業政策為先,並依序就農業試驗研究、應變事項、涉外工作及其他補充事項,妥為分類調整,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第三款,第二款修正移列第一款,第三款修正移列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辦理涉外農業工作者,不以我國援外人員為限,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四款。
第三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推薦。但機關首長請頒者,由其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二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三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一、推薦應以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名義為之,並增訂各機關首長之推薦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