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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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依職權廢止原核定時,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開於原核定設置機關處所: 一、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二、廢止依據及原因。 三、擬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四、擬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 五、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原核定設置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原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 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 第三條 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依職權廢止原核定時,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 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開於原核定設置機關處所: 一、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二、廢止依據及原因。 三、擬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四、擬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 五、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原核定設置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原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 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
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依職權廢止原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時,按現行規定即應公開相關說明書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十日以上,必要時,並得舉行說明會。惟為強化網路公民參與,前述說明會後續於召開前應由廢止原核定之機關將相關資訊公布於機關網站,始符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之內涵,爰於第一項增訂網路資訊公開機制相關文字,以確實踐行該會推動多元公民參與管道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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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廢止原核定前,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所: 一、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二、廢止依據及原因。 三、擬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四、擬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 五、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 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廢止原核定前,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 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所: 一、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二、廢止依據及原因。 三、擬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四、擬廢止範圍之後續土地使用計畫。 五、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 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時,按現行規定即應公開相關說明書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所十日以上,必要時,並得舉行說明會。惟為強化網路公民參與,前述說明會後續於召開前應由申請廢止原核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公布於其機關網站,始符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之內涵,爰於第一項增訂網路資訊公開機制相關文字,以確實踐行該會推動多元公民參與管道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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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網站。但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所設置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自有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
考量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產業園區設置前應舉辦公聽會之主體,將由原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擴大規範至土地非屬自有公民營事業及興辦產業人,爰於本條明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廢止原核定園區時,必要時,亦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之規定,惟為保障人民財產權,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所申請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自有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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