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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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年滿十四歲之日至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有前項但書情形之一,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 (一)因遺失護照急需使用,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補發或依護照條例第二十條獲發專供返國使用之護照,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發,而獲發一年效期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因護照條例第十四條但書情形辦理者,減半收費。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第二條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年滿十四歲之日至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有前項但書情形之一,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 (一)因遺失護照急需使用,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補發或依護照條例第二十條獲發專供返國使用之護照,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發,而獲發一年效期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一、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一零四零零零六七四二一號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爰配合修正本條文。 二、考量護照條例第十四條對於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請求換照,得予減徵之規定係限定須在獲發護照後之三個月提出,此屬短時間內申辦二本護照之情形,爰予減半規費,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