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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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機關。 二、變更規劃之事由。 三、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 四、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 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 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 第六條 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 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機關。 二、變更規劃之事由。 三、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 四、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 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 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
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按現行規定即應公開相關說明書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十日以上,必要時,並得舉行說明會。惟為強化網路公民參與,前述說明會後續於召開前應由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始符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之內涵,爰於第一項增列網路資訊公開機制相關文字,以確實踐行該會推動多元公民參與管道之目標。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受理機關。 三、變更規劃事由。 四、變更基地範圍。 五、變更規劃用地前後之用途。 六、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 七、其他重要事項。 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受理機關提出。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 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受理機關。 三、變更規劃事由。 四、變更基地範圍。 五、變更規劃用地前後之用途。 六、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 七、其他重要事項。 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受理機關提出。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惟為強化網路公民參與,前述說明會後續於召開前應由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其機關網站,始符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之內涵,爰於第一項增列網路資訊公開機制相關文字,以確實踐行該會推動多元公民參與管道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