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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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漁船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國外輸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具有新式漁法漁船,且其船齡自建造完成下水之日至申請輸入之日止未超過十年。 二、新建造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我國籍漁船從事對外漁業合作而登記合作漁業國國籍,於結束國外漁業合作者;經專案輔導輸出設籍他國,於日後原船再回籍。 四、鰹鮪圍網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出至中西太平洋開發中小島國,於日後原船再回籍。 五、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船。 申請輸入前項第一款所定漁船者,申請人於申請輸入前應先取得汰建資格。 申請輸入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漁船者,申請人於申請輸入前應先取得汰建資格,並經擬設籍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第二十七條 漁船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國外輸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具有新式漁法漁船,且其船齡自建造完成下水之日至申請輸入之日止未超過十年。 二、新建造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我國籍漁船從事對外漁業合作而登記合作漁業國國籍,於結束國外漁業合作者;或經專案輔導輸出設籍他國,於日後原船再回籍。 四、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船。 申請輸入前項第一款所定漁船者,申請人於申請輸入前應先取得汰建資格。 申請輸入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漁船者,申請人於申請輸入前應先取得汰建資格,並經擬設籍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一、我國為中西太平洋委員會(WCPFC)會員國之一,有義務協助會員國中開發中小島國發展漁業,並考量WCPFC熱帶鮪魚養護管理措施(CMM
2014-01)第四十九條開發中小島國不受凍結鰹鮪圍網漁撈能力之限制,又考量該措施有以漁船作業天數來限制鰹鮪圍網漁船之努力量,爰為合理管控漁撈能力,俾符合國際漁業情勢,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規定,我國業者輸出鰹鮪圍網舊船至中西太平洋開發中小島國,則准許日後原船再回籍。
二、第一項第四款移列第五款,文字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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