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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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促進種苗與畜產改良繁殖作業及發展農業生物科技,健全農業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設置農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促進種苗及畜產改良繁殖作業,特設置農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園區管理機關得設置作業基金,該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爰配合於本基金項下增設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增訂本基金設置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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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下設下列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以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配合畜產試驗業務,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供應與繁殖改良作業。以本會畜產試驗所為管理機關。 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發展農業生物科技,健全農業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以本會所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為管理機關。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下設下列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以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配合畜產試驗業務,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供應與繁殖改良作業。以本會畜產試驗所為管理機關。 |
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爰增訂第三款,定明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之管理機關,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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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 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雜糧、綠肥、蔬菜、果樹、花卉等種子(苗)相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物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之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等收入。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之來源,為銷售雜糧、綠肥、蔬菜、果樹、花卉等種子(苗)相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之來源,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物及受託服務收入。 |
一、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納入為本基金來源,並增訂第四項定明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之收入。
二、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四款及第五款。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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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 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為種子(苗)之繁殖、供應、保存業務及生產作業改良與推展支出。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為畜產繁殖改良作業之經營及推展所需支出。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支出。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之支出。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有關支出。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之用途,為種子(苗)之繁殖、供應、保存業務及生產作業改良與推展支出。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之用途,為畜產繁殖改良作業之經營及推展所需支出。 |
一、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納入為本基金用途,並增訂第四項定明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之支出。
二、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四款及第五款。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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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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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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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加各基金之資金運用彈性及效能,爰增訂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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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第七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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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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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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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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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第十一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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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自一百零五年度設立及運作,爰定明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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