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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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 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 |
一、順應教育政策之放寬,長期探親延期條件修正為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延期至該學制畢業後一個月,爰配合增訂第二項申請長期探親資格要件,以因應上開大陸地區人民於就學期間,如有出境需要(如:返回大陸地區探訪親友、旅遊等情形),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二、至於以長期探親事由在臺未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得依附表一規定申請延期,繼續在臺灣地區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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