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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
第十二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將「水域管理機關」文字修正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修正本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