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鵝鑾鼻公園參觀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全票新臺幣六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國民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來函申請。 7.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三)購票人數達四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八折優惠。 一、票價及得予以優待參觀之對象。 二、得予以優待之法源依據如下: (一)半價優待: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免費優待: 1.十二歲以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2.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3.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4.公務觀摩人員,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5.持有志願服務卡者,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6.國民小學,依兒童及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國小學生大都為十二歲以下之兒童,為減少驗證流程,由學校發函申請學生免費。
第三條 鵝鑾鼻公園停車場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計次收費。 (一)大型車:新臺幣六十元。 (二)小型車:新臺幣四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十元。 二、下列車輛予以免費優待:執行公務之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等。 一、票價及得予以免費優待之對象。 二、得予以免費優待之法源依據如下:執行公務之車輛,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