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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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應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 第六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應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
為提升業者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數據品質及正確性,調整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申報期間,為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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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計算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量測法:以檢測方法實地測得毒性化學物質流布於空氣及水中之濃度值及流量值(單位時間體積值或質量流率值),兩值之乘積為毒性化學物質單位時間釋放量計算值。 二、質量平衡法:製程中輸入之毒性化學物質質量流率值減掉輸出質量流率值及毒性化學物質於製程設備中的累增或滅失量後所計算出之差值即為毒性化學物質的釋放流率值,再經單位時間換算得到釋放量計算值。 三、排放因子法:已知製程之毒性化學物質各運作元件運作量與其排放係數值之乘積,即為該製程之釋放量計算值。 四、經驗方程式法:將毒性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特性參數代入可用以估算之數學方程式以計算出其釋放量計算值。 五、其他可估算之方式。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其釋放量之計算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為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 第七條 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計算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量測法:以檢測方法實地測得毒性化學物質流布於空氣及水中之濃度值及流量值(單位時間體積值或質量流率值),兩值之乘積為毒性化學物質單位時間釋放量計算值。 二、質量平衡法:製程中輸入之毒性化學物質質量流率值減掉輸出質量流率值及毒性化學物質於製程設備中的累增或滅失量後所計算出之差值即為毒性化學物質的釋放流率值,再經單位時間換算得到釋放量計算值。 三、排放因子法:已知製程之毒性化學物質各運作元件運作量與其排放係數值之乘積,即為該製程之釋放量計算值。 四、經驗方程式法:將毒性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特性參數代入可用以估算之數學方程式以計算出其釋放量計算值。 五、其他可估算之方式。 |
一、為使業者於計算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有一致性之計算基準,使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更符合實際情形,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之規定,業者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計算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二、又考量各檢測技術等實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採分批公告指定毒性化學物質,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其釋放量之計算方法仍應依第一項規定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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