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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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四、農藥普通名稱。 五、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基因改造成品農藥應註明基因改造字樣;其他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七、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八、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九、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十、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一、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十二、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十三、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包裝者,應另標明小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十四、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十五、施用後至採收時應間隔日數。 十六、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七、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但無法全部標示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應記載事項,並將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藥附加之說明書。 第五條 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四、農藥普通名稱。 五、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其他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七、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八、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九、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十、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一、廠牌名稱。無廠牌名稱者免標示。 十二、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十三、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公制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包裝者,應另標明小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十四、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十五、施用後至採收時應間隔日數。 十六、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七、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但無法全部標示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應記載事項,並將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藥附加之說明書。
一、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有關基因改造之定義「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係參照歐盟規定(DIRECTIVE 2001/18/EC),以重組基因之方式認定是否為「基因改造」。因此為保障消費者安全,並讓使用農藥者瞭解農藥成分,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有效成分為基因改造之微生物者強制標示「基因改造」。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酌修文字。 三、配合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修正第一項第十三款文字。
第六條 農藥原體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製造日期及批號。 五、農藥普通名稱。 六、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七、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八、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 九、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二、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十三、基因改造農藥原體應註明基因改造字樣。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第六條 農藥原體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製造日期及批號。 五、農藥普通名稱。 六、廠牌名稱。無廠牌名稱者免標示。 七、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八、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公制單位表示。 九、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二、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一、現行條文第六款酌修文字。 二、配合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修正第八款文字。 三、為使加工農藥原體者瞭解產品有效成分是否為基因改造之微生物,一併修正原體標示應記載事項,增訂第十三款,現行條文第十三款移列第十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