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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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及具特定財源之收支併列經費,各依其所定用途編列及執行,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該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 第二十三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及具特定財源之收支併列經費,各依其所定用途編列及執行,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行政院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訂定「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以下簡稱控管機制),規範地方政府向行政院調度人事費資金時,須由地方政府正式函報,並同意接受控管機制規定之公款支付順序等金流控管,中央再提前撥付一般性補助款。為因應地方政府接受控管機制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須為例外處理,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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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及第九條附表二自發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行政院業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訂定控管機制,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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