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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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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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第三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違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三、違法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及重大污染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四、環境影響評估開發違法行為之協助稽查、監督及取締。 五、協調聯繫、預防及處理環境保護工程或業者遭不法分子介入操縱等不法行為。 六、環境破壞排除之協助。 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之稽查、取締或危害排除等職務。 八、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第三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違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三、違法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及重大污染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四、環境影響評估開發違法行為之協助稽查、監督及取締。 五、協調聯繫、預防及處理環境保護工程或業者遭不法分子介入操縱等不法行為。 六、環境破壞排除之協助。 七、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一、為有效打擊黑心食品,提升查緝效率,配合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次會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附帶決議,於第三大隊掌理事項增訂第七款,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等稽查、取締或危害排除等職務。 二、現行第七款款次配合遞移為第八款。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