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消防服制準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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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消防服制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搶救演練、裝備器材維護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第五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集會或執行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時,穿著常服。 二、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及裝備器材維護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 除第一項各款時機外,內勤(行政)人員於上班時,得穿著便服。
一、為維消防莊重美觀形象且不影響勤務執行,經調查統計全國消防機關意願,於常服穿著時機增列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及參加第四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明確常服穿著時機。 二、執行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時,由穿著常服改為穿著消防工作服,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三、為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更為便利,於第二項增列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夾克。 四、本條未明列部分,授權各級消防機關得自行審酌勤務穿著消防制服種類,爰修正第三項。
第六條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定。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第六條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本準則所附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本準則所附消防制服製發基準表。
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附件名稱及次序。
第七條之一 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執行救護勤務者,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於一百零五年春季換穿春季制服日更換消防制服式樣。 三、為政府年度預算及採購相關作業準備,修正消防人員胸章、大盤帽及消防工作服等新式制服式樣及標誌,於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統一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