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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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僑民處,分四科辦事。 三、僑教處,分四科辦事。 四、僑商處,分三科辦事。 五、僑生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僑民處,分五科辦事。 三、僑教處,分四科辦事。 四、僑商處,分三科辦事。 五、僑生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
一、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等原則設立或調整之」。
二、經本整合、彙整、再融合之概念,就現行各單位業務性質相近,功能重疊部分,檢討整併由同一單位負責辦理,爰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綜合規劃處及僑民處掌理事項之調整,並修正該二處之科數。
三、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修正會計室名稱為主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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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務政策、制度、方針及計畫之研究發展。 二、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工作之列管及績效評估。 三、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統計。 四、本會業務會報之議事、紀錄及列管。 五、華光獎章之審查。 六、僑務委員會議、慶典及重大專案之籌辦。 七、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八、其他有關僑務發展事項。 | 第六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務政策、制度、方針及計畫之研究發展。 二、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工作之列管及績效評估。 三、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統計。 四、本會業務會報之議事、紀錄及列管。 五、僑務委員、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及華光獎章之審查。 六、僑務委員會議、慶典及重大專案之籌辦。 七、其他有關僑務發展事項。 |
一、修正綜合規劃處職掌事項。
二、鑒於僑務委員及僑務榮譽職人員均係自我國僑民中遴選適任人員擔任,基於事權統一,上開人員之遴聘宜由僑民處辦理,俾以結合僑區布局及僑社深耕,爰將該項業務由綜合規劃處調整至僑民處,現行條文第五款「僑務委員、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之規定,移至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六款。
三、鑒於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研訂,涉及僑民法律身分上之認定,及相關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事項,宜由綜合規劃處辦理,爰將該項業務由僑民處調整至綜合規劃處,第七款「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之規定,自現行條文第七條第八款移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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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僑民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團登記、聯繫與資料之管理及維護。 二、僑社節慶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督導。 四、僑民糾紛之調處、權益之維護及優良事蹟獎勵。 五、華裔專業青年之邀訪、輔導及培訓。 六、僑務委員及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 七、僑民之接待服務及機場僑民服務站之設置。 八、其他有關僑民工作事項。 | 第七條 僑民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團登記、聯繫與資料之管理及維護。 二、僑社節慶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督導。 四、僑民糾紛之調處、權益之維護及優良事蹟獎勵。 五、華裔專業青年之邀訪、輔導及培訓。 六、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 七、僑民之接待服務及機場僑民服務站之設置。 八、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其他有關僑民工作事項。 |
一、修正僑民處職掌事項。
二、配合綜合規劃處與僑民處業務調整,修正條文第六款「僑務委員及僑務榮譽職之遴聘」之規定,自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五款移列修正;現行條文第八款「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款。
三、鑒於國內社團社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實務運作時與國會、立法委員之聯繫服務與協助關係密切,基於事權統一,上開業務宜由秘書室辦理,爰將該項業務由僑民處調整至秘書室,現行條文第六款「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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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一、修正秘書室職掌事項。
二、配合僑民處與秘書室業務調整,修正條文第三款「國內社團社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之規定,自現行條文第七條第六款移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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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四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會計室名稱為主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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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
增訂第二項,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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