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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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授權依據。
第二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一千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二千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未滿一人日者,以一人日計。 明訂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原則。
第三條 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明訂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資料保存費之收費原則。
第四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保險人同意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 敘明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得減免本服務部分規費之規定。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