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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除項目十九至二十一有關操作醫師資格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修正,為利已執行美容醫學手術、針劑注射或光電治療但未符各該操作人員規定醫師準備並滿足相關條件,爰於本條第二項統一訂定,操作醫師資格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