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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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7.年度雜誌獎 (二)個人獎 1.專題報導獎 2.專欄寫作獎 3.攝影獎 4.主編獎 5.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出版獎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政府出版品獎 5.年度圖書獎 (二)個人獎 1.圖書編輯獎 2.圖書插畫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四、特別貢獻獎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7.年度雜誌獎 (二)個人獎 1.專題報導獎 2.專欄寫作獎 3.攝影獎 4.主編獎 5.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出版獎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政府出版品獎 5.年度圖書獎 (二)個人獎 1.圖書編輯獎 2.圖書設計獎 3.圖書插畫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四、特別貢獻獎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
一、因圖書類設計獎與本部辦理之金蝶獎性質重複,且該獎項另獨立辦理較具專業性,為集中資源,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二目之二「圖書設計獎」項目。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二目之3目「圖書插畫獎」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款第二目之2。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及個人獎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年度雜誌獎自雜誌類出版獎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二、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年度圖書獎自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1至之3圖書類出版獎之得獎出版事業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書籍封面。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七、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八、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及個人獎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年度雜誌獎自雜誌類出版獎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二、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年度圖書獎自圖書出版獎之得獎出版事業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六、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七、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一、鑒於金鼎獎之獎勵客體係以民間出版事業所發行之之優良出版品為主,為能落實政府推廣、宣導民間出版品之政策目的,爰修正第二款之「年度圖書獎」之評選方式,排除「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與。 二、增訂第五款,明定得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予得獎者,由其自行印製於得獎書籍封面。 三、原第五款移列至第六款,增訂優良出版品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之規定。 四、原第六款移列至第七款,文字未修正。 五、原第七款移列至第八款,增訂評審小組有權依參賽作品性質建議調整參賽項目。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或登記。 五、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選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決審會議時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受僱之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其屬未居住我國境內且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外籍人士,應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參賽圖書契約。 五、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圖書設計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選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決審會議時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一、有關外國人參賽資格,除一般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工作許可證明文件者之外,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為外籍配偶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移民署在其外僑居留證上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以及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或取得永久居留權者,則可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雇主免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爰酌作文字修正,使本法完整涵納具參賽資格者。 二、考量本法旨鼓勵國內出版產業及創作者,非境居且未受僱之外國人並無實際參與,現行條文第四款規定「其屬未居住我國境內且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外籍人士,應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參賽圖書契約」爰予刪除,並明定報名「圖書類出版獎」書籍之作者可為「法人或團體」。 三、配合獎項修正,刪除第五款「圖書設計獎」文字。 四、新增第二項,明定排除大陸地區人民參賽,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定義,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之7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之7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圖書設計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設計獎,應為整體美術與裝幀、封面設計等,並在參賽圖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三)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一、明定雜誌類出版獎之參賽作品,應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 二、配合獎項修正,刪除第五款有關「圖書設計獎」相關文字。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第三目「圖書插畫獎」參賽應備條件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款第二目。 四、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目與第五目、第四款後段、第五款後段及其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六款之「版權」為「著作權」以符合法制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