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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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備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識別標示之計程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八由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績優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持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市大園區者。 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時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備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識別標示之計程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八由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績優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持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市大園區者。
一、現行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係由營業區域含有桃園市之計程車客運業車輛登記抽籤,統計至一百零四年十月底桃園國際機場營運中之排班計程車計四百八十九輛,其登記於臺北市佔百分之三十五、新北市百分之四十、桃園市百分之二十二、基隆市及新竹縣市百分之三;佔多數之臺北市、新北市相對往返桃園國際機場載客路程較遠,排班計程車會員夜間載客意願較低,已造成桃園國際機場深夜、凌晨疏運旅客之困難。 二、為符實際營運需求,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作業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定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實務上並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俾便辦理公告登記事宜。 三、第三項「增補」係指於當屆排班計程車原公告正備取名額外,另行擴增之名額。有別於第二十一條之「遞增補」及第二十二條之「備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