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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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社會福利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列本基金之來源。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用途。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存管方式。
第六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之運用方式。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方式。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第十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