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應參照本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由捐助人擬訂校務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當地國立案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海外臺灣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或分部者,應由學校提出校務計畫,經董事會通過,連同當地國核准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本部為審查前二項申請案件,得進行相關資料之查證,並赴國外實地勘查。 | 第六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應參照本法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由捐助人擬訂校務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當地國立案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海外臺灣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或分部者,應由學校提出校務計畫,經董事會通過,連同當地國核准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本部為審查前二項申請案件,得進行相關資料之查證,並赴國外實地勘查。 |
一、配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修正名稱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