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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修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