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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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 營區在職專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一、營區在職專班之定義,其教育階段課程以進修學制為限。 二、營區在職專班之相關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學則)之規定。
第三條 國防部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以下稱開設單位)得依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定後辦理。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防部核定。 一、開設營區在職專班之權責。 二、為強化志願役官兵在職進修管道,便利其就近攻讀學位,同時兼顧戰訓本務,國防部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以下稱開設單位)得依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三、為能擴大開班成效,增加基層官士兵進修管道,且考量各軍種特性,開設單位得指揮所屬旅級、艦隊、聯隊先行協調,以利不同單位結合地區特性開設營區在職專班,並逐級呈報。 四、為統合教學資源及掌控各開設單位辦理狀況,由開設單位完成營區在職專班之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始可向各招生校院進行協調。 五、由招生校院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防部核定。
第四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審查會議,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 一、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之多元進修管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二、為求周延及教育資源整合,由國防部邀請教育部(含招生校院)代表召開名額審查會議;教育部得就招生校院之教學資源條件及招生成效等因素,審酌名額後,由國防部專案核定。 三、每班招生名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十條第七款之規定。
第五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方式,由招生校院單獨招生。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方式,參採現行各校院在職專班之實務招生作法,由招生校院以單獨招生方式進行招考。
第六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報名資格應符合招生校院招生簡章之規定。 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志願役現役軍人係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符合招生校院招生簡章規定之資格,均可報考營區在職專班;招生簡章不得逾越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 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 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額,由招生校院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函送國防部核定。 一、營區在職專班之辦理時程。 二、營區在職專班為授予學位之教育課程,為配合教育部學年制度之安排及核定名額之作業時程,明定開設規劃及招生計畫呈報時點,俾利進行相關招生作業。 三、招生院校於國防部及教育部召開名額審查會議,並由國防部核定名額後,招生校院始得辦理招生,以符程序。
第八條 招生校院應組成招生委員會,由招生校院之行政、學術主管及開設單位之人事主管擔任委員。 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 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錄取原則、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招生簡章,除明列前項規定內容外,應包括招生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名額、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項目、考試日期、評分基準、錄取方式、違規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招生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二、為利招生作業順遂,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並將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明定於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內容。
第九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最低錄取基準,由招生校院之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得不足額錄取。 一、營區在職專班之錄取原則。 二、為妥適運用教學資源及合理篩檢考生素質,招生委員會應訂定最低錄取基準之錄取原則,並得採不足額錄取。
第十條 營區在職專班學位之授予,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營區在職專班之學位授予。
第十一條 考生資格應由開設單位人事部門協助招生校院審查。 因營區在職專班之考生均為志願役現役軍人,為利考生資格審查之順遂,招生校院應請開設單位人事部門協助審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辦法之施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