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名稱修正為「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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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 前項第二款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之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 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職業訓練中心或民間機構團體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用語: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 「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爰配合將現行「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合併修正為「技職校院」。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 「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爰將現行「職業訓練中心」修正為「職業訓練機構」。 (三)為利國民中學辦理合作式技藝教育能更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增訂「法人」亦得為國民中學合作辦理技藝教育之對象,且其範圍包括「行政法人」。 二、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二項)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第三項)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爰第二項明定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依法簽訂契約,並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三、第三項明定國民中學與職業訓機構以外之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之準用規定。
第三條 技藝教育之上課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 二、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將技藝教育學生集合編成一班上課。 前項第二款專班上課,以採合作式方式辦理為限。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不得辦理專班上課。但偏遠、離島地區及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技藝教育之上課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 二、專案編班(以下簡稱專班):將技藝教育之學生集合編成一班上課。 前項第二款專班,以依合 作式辦理技藝教育者為限。但偏遠及離島地區經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所定「專案編班」及其簡稱,修正為「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文字,與抽離式上課用語一致。 二、第二項規定專案編班技藝教育應以「合作式」為限,係考量專案編班之課程主題內容相對多元複雜,應以合作式方式辦理,如採自辦式將受限於設備和師資調配,而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因其地理位置之限制,未能與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採合作式方式辦理者,爰明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採自辦式方式辦理,以符合第十條之審查程序。 三、有關國民中學技藝教育之辦理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挹注經費協助推動,其採專案編班上課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監督以確保其辦理成效。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一○三○○三五九六三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生涯發展教育及國中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意見調查表,並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召開修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生涯發展教育及國中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研商會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此核定機制並未表示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國民中學開設專班之班級數條件之限制與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