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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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一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十四股辦事。 四、快遞機放組,分六課十七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四課六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一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松山分關,分四課八股辦事。 十三、竹圍分關,分六課二十股辦事。 第四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一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六課十五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四、快遞機放組,分六課十五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三課四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松山分關,分四課八股辦事。 十三、竹圍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一、為配合推動進口快遞貨物二十四小時通關日間驗估作業(以下簡稱快遞日間驗估作業)方式改變,全面檢討業務分配及組織配置。 二、配合業務一組、業務二組、稽查組、快遞機放組、機動稽核組、法務緝案組及竹圍分關業務職掌調整,修正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三款有關各該單位設置之二、三級單位數: (一)業務一組整併業務二組出口貨物查驗、分估業務及其他出口徵稅等業務,惟仍維持其原組設,第一款未修正條文。 (二)業務二組裁減一課三股,裁撤之課數移撥機動稽核組設置「情資查緝課」;另其新竹業務課由五個股整併為二個股,裁撤之股數移撥予辦理快遞日間驗估作業單位使用,修正第二款。 (三)稽查組裁減二股,原「緝毒犬股」及「情資股」移撥至「機動稽核組」,修正第三款。 (四)快遞機放組增設二股,配合快遞日間驗估作業及人力配置需要,修正第四款。 (五)機動稽核組增設一課二股,增設「情資查緝課」並將稽查組「緝毒犬股」及「情資股」移入,修正第五款。 (六)法務緝案組裁減一股,裁減之股數移撥予辦理快遞日間驗估單位使用,修正第六款。 (七)竹圍分關增設二股,專責辦理快遞日間驗估作業),修正第十三款。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五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進口、出口、轉運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先放後稅、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四、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艙單之處理及報單、貨樣之管理。 六、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及聲明放棄貨物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推廣貿易服務費代徵作業。 九、其他有關進口、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五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進口、轉運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先放後稅、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艙單之處理及報單、貨樣之管理。 六、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及聲明放棄貨物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進口貨物通關事項。
一、為配合推動進口快遞貨物二十四小時通關日間驗估作業方式改變,全面檢討業務分配及組織配置。 二、為利業務整合、人力統籌調度,移入第六條業務二組有關出口貨物通關業務,爰將現行第一款、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另增列第八款,現行第八款移列至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六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稅貨物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進出園區貨物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報單審核及報單副本之核發。 三、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及貨棧業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管理。 四、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設立、變更登記之處理。 五、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自由貿易港區與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之監管、貨物查核及帳冊管理。 六、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七、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處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保稅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通關事項。 第六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保稅貨物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進出園區貨物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報單審核及報單副本之核發。 三、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管理。 四、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設立、變更登記之處理。 五、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與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之監管、貨物查核及帳冊管理。 六、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七、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處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出口、保稅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通關事項。
一、為配合推動進口快遞貨物二十四小時通關日間驗估作業方式改變,全面檢討業務分配及組織配置。 二、為利業務整合、人力統籌調度及管理經濟: (一)將出口貨物通關業務移出,改隸第五條業務一組。 (二)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業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將相關業者納入規範。 (三)移入第十七條竹圍分關有關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四)將現行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七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旅客、航員之行李檢查及通關。 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核退營業稅之處理。 三、旅客行李寄存倉庫之監管。 四、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七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旅客、航員之行李檢查及通關。 二、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核退營業稅之處理。 四、旅客行李寄存倉庫之監管。 五、旅客情資管理。 六、受理本關正常辦公時間外之走私密報案件及緊急事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一、為配合推動進口快遞貨物二十四小時通關日間驗估作業方式改變,全面檢討業務分配及組織配置。 二、為利業務整合、人力統籌調度,以及事權統一、管理經濟等考量,將現行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有關情資股及緝毒犬股業務移出,改隸第九條機動稽核組,條文配合刪除,第三款、第四款移列至第二款、第三款,現行第七款、第八款移列至第四款、第五款。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八條 快遞機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快遞、機放貨物之通關。 二、展覽物品、機邊驗放貨物暫准通關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申請押放及補稅案件之處理。 四、機坪、貨棧巡邏與抽查、航機入出境申報及進口、出口、轉口(包含以貨轉郵)貨物卸裝機業務之處理。 五、貨棧管理、郵遞貨物封車、檢查及押運。 六、快遞、機放報單審核與報單副本之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快遞、機放通關事項。 第八條 快遞機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快遞、機放貨物之通關。 二、展覽物品、機邊驗放貨物暫准通關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申請押放及補稅案件之處理。 四、機坪、倉棧巡邏與抽查、航機入出境申報及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卸裝機業務之處理。 五、倉棧管理、郵遞貨物封車、檢查及押運。 六、快遞、機放報單審核與報單副本之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快遞、機放通關事項。
一、為配合推動進口快遞貨物二十四小時通關日間驗估作業方式改變,全面檢討業務分配及組織配置。 二、為因應空運轉口貨物轉為郵包形式出口作業需求,爰第四款增列「(包含以貨轉郵)」文字。 三、為與「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名詞統一,爰將原「倉棧」修正為「貨棧」,第四、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物(櫃)與郵遞貨物之抽驗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及航員之行李抽檢。 三、本關正常辦公時間外走私密報案件之受理及密報、查緝案件、緊急事件之處理。 四、旅客情資管理、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五、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六、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之蒐集、調查及建置。 七、私貨倉庫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八、進口報單放行後之抽審及複審與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第九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物(櫃)與郵遞貨物之抽驗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及航員之行李抽檢。 三、密報及查緝案件之處理。 四、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五、私貨倉庫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六、進口報單放行後之抽審及複審。 七、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一、為配合推動進口快遞貨物二十四小時通關日間驗估作業方式改變,全面檢討業務分配及組織配置。 二、為利業務整合、人力統籌調度,以及事權統一、管理經濟等考量,移入第七條稽查組情資股及緝毒犬股業務,爰將現行第三款、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五款;另為配合關務署查價業務移撥關區辦理,增列第六款;現行第五款至第九款移列至第七款至第十款。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十六條 松山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旅客、航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核退營業稅之處理。 三、一般、快遞及機邊驗放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四、機坪、貨棧巡邏與檢查、航機入出境申報及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卸裝機業務之處理。 五、外銷品沖退稅案件核辦、帳務處理及資料登錄。 六、郵遞貨物通關。 七、保稅展覽品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十六條 松山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旅客、航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核退營業稅之處理。 三、一般、快遞及機邊驗放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四、機坪、倉棧巡邏與檢查、航機入出境申報及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卸裝機業務之處理。 五、外銷品沖退稅案件核辦、帳務處理及資料登錄。 六、郵遞貨物通關。 七、保稅展覽品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為與「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名詞統一,爰將原「倉棧」修正為「貨棧」。
第十七條 竹圍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一般、快遞、機邊驗放及自由貿易港區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艙單處理及報單、貨樣管理。 五、轉運、退運貨物之處理。 六、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及聲明放棄貨物之處理。 七、貨棧(含自由貿易港區貨棧)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十七條 竹圍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一般、快遞、機邊驗放及自由貿易港區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艙單處理及報單、貨樣管理。 五、轉運、退運貨物之處理。 六、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及聲明放棄貨物之處理。 七、貨棧管理。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一、為配合推動進口快遞貨物二十四小時通關日間驗估作業方式改變,全面檢討業務分配及組織配置。 二、為利業務整合、管理經濟等考量,將第八款自由貿易港區業務移出,改隸第六條業務二組,爰將現行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刪除第八款,現行第九款、第十款移列至第八款、第九款。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