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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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鑑識科,分八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四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五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公共關係室。 二十、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二十五、警備隊。 |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六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鑑識科,分八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四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五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公共關係室。 十九、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政風室。 二十二、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二十四、警備隊。 |
一、現行偵查科肅清毒品業務調整至毒品查緝中心,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二款,偵查科減設一股。
二、為提升警察機關查緝毒品效能,增設毒品查緝中心,爰增訂第十八款,餘款次配合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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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 第六條 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肅清毒品、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
配合肅清毒品業務調整至毒品查緝中心,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款所列「肅清毒品」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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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非法食品與藥物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 第十九條 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偽、劣、禁藥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
配合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次會議附帶決議,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防杜非法食品氾濫,爰修正第八款,增訂協助查緝非法食品事項,並修正「偽、劣、禁藥」等文字為「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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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之一 毒品查緝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品防制措施之策劃及執行。 二、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三、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查禁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檢肅毒品事項。 偵查第三大隊、偵查第六大隊及偵查第八大隊所屬毒品查緝專責偵查隊人員兼受毒品查緝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偵查科掌理事項所列「肅清毒品」調整至毒品查緝中心,爰增訂查緝中心掌理事項,以資明確。
三、為強化毒品查緝及防制能量,明定偵查第三大隊、偵查第六及第八大隊毒品查緝專責偵查隊人員兼受該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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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二項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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