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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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父母或監護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前二項居家托育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 | 第六條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父母或監護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前二項保母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輔導管理。 |
一、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第一項規定,修正保母人員一詞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簡稱為居家托育人員。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業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規範收托兒童之居家托育人員應依規定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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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 第七條 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保母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保母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
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第一項規定,修正保母人員一詞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簡稱為居家托育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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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半年終了時,於次月十日前將前半年請領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登入衛生福利部社福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 第十六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半年終了時,於次月十日前將前半年請領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登入內政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配合修正報送系統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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