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柯建銘
柯建銘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蕭美琴
蕭美琴
陳亭妃
陳亭妃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段宜康
段宜康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第一項之成本資料,於收費基準訂定或調整時應併同上網公開。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查本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時應以檢附成本資料,藉以提昇規費收費基準之透明性。然而此處之成本資料是否對外公開,各機關作法不一。為使各界更清楚明瞭規費收費基準訂定或調整過程中金額估算方式,爰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