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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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一至附表二之應考資格表及附表三至附表四之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一至附表三之應考資格表及附表四至附表六之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交通部組織編制修正後,原港務局之港埠營運業務已改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採公司化模式經營,自行遴選適當人才,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港務人員已無須再透過交通事業人員特考甄補,刪除本考試規則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附表三)及應試科目表(附表六),爰配合附表三、附表六刪除,修正文字。
第七條 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五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七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配合附表三、附表六刪除,修正文字。
第十一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一條 本考試組織典(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交通部辦理。
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典試法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刪除主試委員會及試務委託辦理相關文字。
第十二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十二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依前條試務委託辦理者,交通部應將辦理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併同辦理典試情形報請考試院核備。 本規則第二條以外之公營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考試,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一、配合第十一條刪除試務委託辦理之規定,刪除第二項之文字。 二、本規則第二條以外之公營交通事業機構,有交通部出資成立之中華郵政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均依各該公司規章進用人員,不透過交通事業人員特考取才;至各地方政府公營交通事業機構,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等,其用人均各自甄試招考,既無公務人員身分,更無準用本規則規定辦理考試,爰刪除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