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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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現行法修正通過)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委員賴振昌等提案: 其第一至五款任務所列「提供學校……之意見」,其作為實過於消極,對學校之各項衛生事務,並不能發揮積極有效之指導作用,實有虧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職責,對各級學校廣大師生之健康無從確實保障,爰乃將其第一款任務由「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修正為「指導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其第二、三、四、五款任務之文字並同修正。 審查會: 照現行法修正通過。
(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營養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得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 一、我國近年歷經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人對於飲食品質的日益重視,同時亦體認到飲食教育的重要性,及其與環境保護、農業復興、文化傳承的緊密關聯。過去所稱「營養教育」一詞無法涵括飲食教育所欲建立正確飲食習慣、傳遞生命教育、環境倫理、飲食文化之豐富內涵,「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原國民營養法)草案亦將「營養教育」擴充為「健康飲食教育」,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改第三項文字。 二、為達成第三項健康飲食教育之目的,「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學校應積極安排學生參與從土地到餐桌,食材種植、採收、販賣或調理之過程,讓學生透過親身體驗了解食物的原貌,培養選擇食物的能力,並從中體認自我與土地的聯結,爰修改第四項文字。 審查會: 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 本條文原意在於規定中小學結合家庭、社區之人力與設備,辦理健康教育活動,如傳染病管制、營養教育、緊急救護……等。今營養教育已擴充為健康飲食教育,且其內涵與相關活動設計皆可與環境保護緊密結合,應獨立列出,爰修改本條文字。 審查會: 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陳亭妃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 一、修正本條文。 二、政府因而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公共場所的「哺育母乳之婦女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且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縣市母乳哺育率調查計畫」調查顯示,全國近3年哺乳親善環境滿意度達成率,2014年55.5%、2013年55.8%、2012年53.6%皆未達六成,以及100人以上中大型職場及學校之公共場所職場親善哺集乳室的競賽家數的統計亦是逐年遞減,從2012年2,067家、2013年1,465家,到2014年1,409家,導致家長與嬰幼兒於外出時,時常遭遇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等其他行動之不便。 三、爰此,為有效提升我國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之比例,以建立完善之無障礙哺乳環境措施,特擬具本法第二十一條,明文增修規劃設置「哺育母乳環境措施」供民眾使用,以符本法立法目的。 審查會: 照委員陳亭妃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 查2015年1月18日教育部於「食農教育立法論壇」所提供資料顯示,在校園食品與午餐品質推動方面,中央聯合稽查部分,教育部、農委會及衛福部每年至少抽查一百間學校,並查核團膳廠商、食材供應商;縣市自主管理部分,縣市政府結合教育、衛生及農政主管單位每學年至少抽查30%以上之學校,並查核團膳廠商、食材供應商。 據上所述,現行中央聯合稽查每間學校一年不到一次;地方政府每學年抽查30%,也等於每間學校一學年不到一次,甚至三年才會稽查一次,抽查率實在太低,無法即時反映校園食品與午餐問題,應提高之,爰修改第五項文字。 審查會: 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盧秀燕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委員盧秀燕等提案: 有鑑於基改食品已成為我國各級學校營養午餐的主食,正值發育期孩子每日無可選擇地暴露在基改食品風險中,對其健康威脅甚鉅,無疑是隱形的食安危機。既然營養午餐已成為我國學童在發育期最重要的營養來源,甚至排外地禁止其他外食,則國家有責任確保營養午餐安全無虞。爰此,本席特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基改食品全面退出學校營養午餐,以維學童健康。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 一、同第十六條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營養教育應修改為健康飲食教育,爰修改第一項文字。 二、基因改造食品之健康風險未有定論,學生正值生長發育快速期,面對不確定之風險應更加謹慎。目前已有高雄市、台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多處地方政府逐步推動採用非基因改造食品,提升校園午餐內容及品質。且2014年2月5日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皆須標示,相關法規亦逐一公告施行,選購食材時可確切辨識,執行度高,爰修改第三項文字。 委員林淑芬等提案: 一、國外研究顯示,自從基改作物上市以來,使用基改作物最多的美國,該國人民罹患過敏、自閉症、罕見疾病等情況也較基改食品上市之前來得高。而從相關動物實驗顯示,食用基改作物的問題可能潛伏二、三十年,或者禍延二、三代才發作,因此對人體的傷害非立即可以發現。 二、以基改黃豆為例,其有除草劑、農藥殘留高以及倉儲、運輸、包裝條件不佳等問題。國外研究發現餵食基改黃豆的白老鼠、倉鼠發生不孕、腫瘤及其他病變基改食品問題叢生。觀諸台灣每年從國外進口230萬噸以上黃豆,根據衛福部的資料,其中超過九成是基因改造黃豆,也就是俗稱的「飼料級黃豆」,而目前國小、國中的午餐食譜,黃豆製品多為基改食材;尤其是素食餐盒,幾乎餐餐皆食用基改黃豆。國內學者對此指出基改作物不宜當作食品,尤其是孩童和孕婦食用的風險過高,恐對健康造成嚴重影響。 三、為確實把關台灣校園之食品安全,確保學童食品營養與安全,並關注食材來源和本身的安全性,爰提案禁止學校提供基因改造食材予學童食用。 審查會: 照委員盧秀燕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營養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 同第十六條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營養教育應修改為健康飲食教育,爰修改第三項第三款文字。 審查會: 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通過。
(綜合各提案後修正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 一、學校午餐供應會除專業學者及學校行政人員以外,應讓現任家長充分參與、提供意見,以貼近學生實際需求並保障家長權益。 二、隨著社會進步,學校午餐普遍供應,部分地方政府甚至提供全額補助,然而偏鄉或學生人數較少的學校依然必須面對許多問題,例如因地處偏遠,食材運送不易,或食材預算易受交通成本壓縮,供餐品質亦受影響等等,學童飲食健康無法獲得保障。 因應少子化,校園空間應多加妥善運用,主管機關應提出具體補助獎勵措施,鼓勵學校善用閒置空間,設置廚房或簡易飲食調理場所;或於一定交通距離內多校設置共同廚房,甚至可結合社區照顧之資源及人力,辦理社區廚房,同時亦可做為健康飲食教育場所之用。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午餐食材量少、運輸路途遙遠,其穩定供應有賴農業主管機關積極協助。另爰修改第三項文字。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明定稽查各校營養午餐之責任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也應積極為之,定期會同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確保校園食材安全無虞,為孩童飲食健康把關。 審查會: 綜合各提案後修正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 查目前全國有八縣市政府全額補助學校午餐,學生在校用餐不需付費,然而也因為受限於固定價格,即使物價逐年波動,食材價格因供需起伏,學校採購難以即時因應,無法提供學生充分、穩定及符合健康安全、營養之膳食。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糧食供應與物價波動狀況公告收費標準,並定期調整,俾地方政府有標準可循。爰新增第四項。 審查會: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