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刑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為使本次刑法修正後,相關特別法得有因應配合修正之緩衝時程,爰增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之規定。至本次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適用,另增訂於刑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以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