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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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申報資料,除應依第一項辦理外,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
一、新增第三項。
二、本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之資料,僅可供人申請查閱,並經受理申請之機關審核後,於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查閱,卻無上網公開,失去本法陽光立法之意旨。
三、總統、副總統為我國最高之公職人員,廉能係為最重要之道德標準,故應與一般公職候選人查閱方式區分。即應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後,由受理之選務機關上網公告之,俾利人民監督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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