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其邁
陳其邁
莊瑞雄
莊瑞雄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申報資料,除應依第一項辦理外,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一、新增第三項。 二、本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之資料,僅可供人申請查閱,並經受理申請之機關審核後,於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查閱,卻無上網公開,失去本法陽光立法之意旨。 三、總統、副總統為我國最高之公職人員,廉能係為最重要之道德標準,故應與一般公職候選人查閱方式區分。即應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後,由受理之選務機關上網公告之,俾利人民監督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