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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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前項會議開會時間已屆,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 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登記,並於上午八時抽籤定之。 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
一、廢除國是論壇,以促國會之議事效率。
二、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現行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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