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國書
黃國書
邱議瑩
邱議瑩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條之一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隱私,本條文明定大眾宣傳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惟性騷擾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相關法律,大多將「電子訊號」列入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之大眾媒體範圍內。故為求本法與相關法律之標準趨於一致,參酌上述相關立法例,將「電子訊號」明文納入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之大眾媒體範圍,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