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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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 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研訂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第六條 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 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一、為使主管機關及早瞭解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個人資料之外洩狀況,適時協助業者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爰於第一款增訂通報單位。
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第二款增訂業者通知當事人之內容應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將「研議」修正為「研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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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以資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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