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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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九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 第十九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漁會會員資格攸關漁民最低生活權益之保護,為完善會員資格認定標準,避免因資格認定爭議損害會員合法權益,增修第一項與第四項規定。 審查會: 1.第一項句首「與第四項之」等文字刪除。 2.第四項修正為「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餘照委員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