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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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指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回收料作為物料,且其生產階段符合省能資源、少污染,具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依本辦法審查通過之產品。 前項所稱回收料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定為可再利用之物質,及其經加工製造之回收料。但國外產生之回收料不適用。 第一項所稱省能資源、少污染,指節能、省資源及污染防治技術超越申請時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者。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指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廢棄物作為原料,且其生產階段符合省能資源、少污染,具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依本辦法審查通過之產品。 前項所稱省能資源、少污染,指節能、省資源及污染防治技術超越申請時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者。 |
一、為擴大廠商申請範疇,將使用廢棄物所產製再生料作為物料之廠商納入申請範疇,爰將廢棄物修正為回收料,以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生產現況。
二、明定回收料之定義及適用性,爰新增第二項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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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為認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本部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資格。 二、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 三、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及相關標準。 四、產品品質及安全性。 五、其他重要事項。 | 第三條 為認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本部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資格。 二、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 三、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規格及國家標準。 四、產品品質及安全性。 五、其他重要事項。 |
參照第六條第四款(產品規格符合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之內容,酌予修正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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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如附表,其內容包括產品類別、回收料來源、認定標準、檢測及計算方法。 前項附表修正涉及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自發布日後二個月施行。 | 第五條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如附表,其內容包括產品類別、廢棄物來源、認定標準、檢測及計算方法。 前項附表修正涉及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自發布日後二個月施行。 |
配合本辦法第二條之修正將廢棄物修正為「回收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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