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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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第二條 中央印製廠直隸於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有價證券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一、為精簡下列條文內之廠名,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本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第三條 中央印製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第四條 中央印製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工廠、科、室內服務。
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一、業務科:掌理業務之連繫、接洽,價格估算,合約簽訂,工作憑單之製發,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二、管制科:掌理生產能力、生產標準之釐訂,生產工作之分配調度,生產進度及品質之查核與管制,機器設備之管理與調度,及其他有關生產管制、檢驗等事項。 三、供應科:掌理機器設備、原物料之請購、採購、運輸、保險、驗收、儲存、請領、保管、核發、調度、登錄、及其他有關購儲策劃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事務、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營繕事項之處理,員工薪資之製發,薪資所得稅之扣繳,印價之收取及營業稅、印花稅之報繳,現金之保管出納,文康體育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職工福利服務事項之執行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事項。 五、技術研究發展室:掌理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印刷等)、管理作業之設計規劃、母版鐫製、原稿繪製至打樣之印前作業,各種印刷工程新知介紹、編譯,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管理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廠務政策之規劃,綜合性方案之釐訂,工作報告之彙編,機要事項及法律案件之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檔案管理,印信典守,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等事項。 七、會計室:依照主計法令規定,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成本計算、內部審核、財務調度及會計制度之設計等事項。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制度之設計,人事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與用人計畫之擬辦,員工進用、考核、升遷、調免、考勤、獎懲、保險、退休、撫卹、福利、儲訓等業務之簽辦,退休員工照護、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人事資料之統計、保管、編報,及其他人事管理等事項。 九、政風室:掌理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政風法令、案例之蒐編、宣導;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檢舉案件之處理;政風考核獎懲及興革之建議;公務機密及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宣導、協調、執行;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廠區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十、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檢查,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統計,員工之醫療保健及有關環境保護,辦理兩性工作平等員工權益事項及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十一、資訊室:掌理全廠資訊化之推展;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資料之登錄整理及編報分析,及其他資料處理事項。 第七條第一項 第七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工廠: 一、第一工廠:掌理鈔券印製及油墨製造、調配等業務。 二、第二工廠:掌理政府重要印件、其他有價證券之印製,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一、整併本條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並配合總務科與業務科之裁撤,管制科改名為品保科,以及技術研究發展室改名為技術研究發展科,明定中央印製廠所設各科、室及工廠之名稱,並按其業務性質重行調整款次順序。 二、參照中央銀行處務規程及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體例,將中央印製廠所設各科、室及工廠之掌理事項移列第六條至第十六條規範。
第六條 技術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 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 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 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 五、其他有關印製技術研發事項。 第五條第五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五、技術研究發展室:掌理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印刷等)、管理作業之設計規劃、母版鐫製、原稿繪製至打樣之印前作業,各種印刷工程新知介紹、編譯,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管理事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品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產能力及生產標準之釐訂。 二、生產調度之審查。 三、生產進度、品質之查核及管制。 四、機器設備之管理。 五、原物料之檢驗及成品之檢測。 六、其他有關生產及品質管制事項。 第五條第二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二、管制科:掌理生產能力、生產標準之釐訂,生產工作之分配調度,生產進度及品質之查核與管制,機器設備之管理與調度,及其他有關生產管制、檢驗等事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供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及驗收。 二、機器設備之採購及驗收。 三、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 四、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第五條第三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三、供應科:掌理機器設備、原物料之請購、採購、運輸、保險、驗收、儲存、請領、保管、核發、調度、登錄、及其他有關購儲策劃事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款移列修正。 二、因應總務科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驗收業務併入供應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爰配合修正「供應科」職掌。 三、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第五條第一、四、六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一、業務科:掌理業務之連繫、接洽,價格估算,合約簽訂,工作憑單之製發,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事務、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營繕事項之處理,員工薪資之製發,薪資所得稅之扣繳,印價之收取及營業稅、印花稅之報繳,現金之保管出納,文康體育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職工福利服務事項之執行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廠務政策之規劃,綜合性方案之釐訂,工作報告之彙編,機要事項及法律案件之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檔案管理,印信典守,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等事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移列修正。 二、因應總務科與業務科裁撤,併入秘書室,配合修正秘書室掌理事項。 三、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 二、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 三、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 四、內部審核。 五、財務調度。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五條第七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七、會計室:依照主計法令規定,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成本計算、內部審核、財務調度及會計制度之設計等事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七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五、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五條第八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制度之設計,人事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與用人計畫之擬辦,員工進用、考核、升遷、調免、考勤、獎懲、保險、退休、撫卹、福利、儲訓等業務之簽辦,退休員工照護、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人事資料之統計、保管、編報,及其他人事管理等事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八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二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五條第十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十、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檢查,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統計,員工之醫療保健及有關環境保護,辦理兩性工作平等員工權益事項及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十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五條第九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九、政風室:掌理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政風法令、案例之蒐編、宣導;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檢舉案件之處理;政風考核獎懲及興革之建議;公務機密及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宣導、協調、執行;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廠區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九款移列修正。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政風室掌理事項。
第十四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 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 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五條第十一款 第五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各科、室: 十一、資訊室:掌理全廠資訊化之推展;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資料之登錄整理及編報分析,及其他資料處理事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十一款移列修正。 二、配合現行業務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五條 第一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鈔券印製。 二、油墨製造及調配。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七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工廠: 一、第一工廠:掌理鈔券印製及油墨製造、調配等業務。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六條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七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工廠: 二、第二工廠:掌理政府重要印件、其他有價證券之印製,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修正。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七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第六條 中央印製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職掌業務。如因工作需要得分組辦事,但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立。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八條 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第七條 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工廠: 一、第一工廠:掌理鈔券印製及油墨製造、調配等業務。 二、第二工廠:掌理政府重要印件、其他有價證券之印製,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各工廠置廠長一人,督率所屬員工處理職掌業務,副廠長一至二人輔佐之。 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職掌事項,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一、配合體例調整,原第七條第一項兩工廠職掌分別移列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刪除) 條次變更。
第十九條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用之。 第九條 中央印製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用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條 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二條 中央印製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一條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第十一條 中央印製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二條 本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約僱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 第十條 中央印製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約雇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三條 本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第十三條 中央印製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本廠管理單位組織改造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爰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