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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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場: 一、企劃科。 二、供應科。 三、品保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鎔軋工場。 十一、成幣工場。 十二、精鑄工場。 十三、輔工工場。 第六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場: 一、企劃科。 二、供應科。 三、品控科。 四、總務科。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鎔軋工場。 十一、成幣工場。 十二、精鑄工場。 十三、輔工工場。
配合單位之屬性及功能,並使本廠與中央印製廠性質相似之內部單位名稱一致,爰將品控科名稱修正為品保科,總務科名稱修正為秘書室。
第八條 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列採購事項: (一)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二)其他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案件之採購,但不包括土木工程之採購。 二、關於原物料之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重整幣解繳事項。 五、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第八條 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關於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重整幣解繳事項。 五、關於鑄印、製章原物料及相關零配件之供應事項。 六、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一、配合本廠組織改造,除供應科掌理事項外,總務科經辦之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件(土木工程除外),移由供應科辦理,為統一規範採購職掌,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採購事項合併訂正於第一款。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規範,採購為驗收之上位概念,採購作業即包括招標、履約管理及驗收等作業,為免重複規範,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驗收」字樣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有關鑄印、製章原物料及相關零配件之供應事項,已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範內容所涵蓋,無庸另行規定,爰予刪除。 四、現行條文第六款款次變更為第五款。
第九條 品保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品質控制程序與方法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產品生產過程中之品質與數量檢查事項。 三、關於原物料及各種鑄品之分析、化驗事項。 四、關於偽幣鑑識事項。 五、其他有關品質控制事項。 第九條 品控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品質控制程序與方法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產品生產過程中之品質與數量檢查事項。 三、關於原物料及各種鑄品之分析、化驗事項。 四、關於偽幣鑑識事項。 五、其他有關品質控制事項。
品控科名稱修正為品保科,理由同第六條說明。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下列採購事項: (一)土木工程採購。 (二)其他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但不包括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三、關於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七、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第十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機器設備、原物料以外各項財物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五、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六、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一、總務科修正為秘書室,理由同第六條說明。 二、配合本廠組織改造,原總務科經辦之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移由供應科辦理,爰修正第二款秘書室辦理之採購及財產管理案件範圍。 三、為配合本廠組織改造及延續現行採購分工,爰保留第二款土木工程採購業務為秘書室職掌。 四、為明確規範各項財產之管理權責為秘書室,爰予新增第三款條文;原第三款變更為第四款,以下類推。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廠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及遷調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員工訓練、進修及考察之規劃擬辦事項。 五、關於員工考核、獎懲、待遇、福利及保險事項。 六、關於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人事資料管理統計及勞工事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廠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業務之規劃與改進事項。 三、關於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及遷調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員工訓練、進修及考察之規劃擬辦事項。 五、關於員工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及保證事項。 六、關於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出入境案件、人事資料管理統計及勞工事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參酌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五點及業務現況,修正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部分掌理事項。
第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事項。 二、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覺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及興革建議事項。 四、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修正第一款至第八款掌理事項,原第七款移列為第九款。
第十九條 輔工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二、關於工具、模具之製造事項。 三、關於動力及水電規劃、供應與維護事項。 四、關於廢水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機械及水電維護事項。 第十九條 輔工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二、關於工具、模具之製造事項。 三、關於動力及水電規劃、供應與維護事項。 四、關於廢水處理事項。 五、關於鑄印胚料之表面加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機械及水電維護事項。
依業務現況,刪除第五款,原第六款移列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僱用約僱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要點,由廠長核定。 第二十四條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僱用約雇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要點,由廠長核定。
參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