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薛凌
薛凌
黃國書
黃國書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添財
許添財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廠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失能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五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工廠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惟「殘廢」之用語隱含歧視身障者之意涵,實應酌予修正。故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將「殘廢」之用詞改為「失能」之立法例,將本條文之用語比照勞工保險改為「失能」,提案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