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薛凌
薛凌
陳素月
陳素月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無正當理由之定義過於空泛,造成民眾與執法機關困擾。為維護基本人權與促進社會安寧,參照同條項第六款內容,增列要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