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莊瑞雄
莊瑞雄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國書
黃國書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陳素月
陳素月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為使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勞工,其退休生活之規劃更具彈性,並考量現行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得以年金給付方式請領,可保障退休勞工之基本生活,爰修正第一項得選擇請領一次或月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