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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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為使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勞工,其退休生活之規劃更具彈性,並考量現行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得以年金給付方式請領,可保障退休勞工之基本生活,爰修正第一項得選擇請領一次或月領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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