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陸域部分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為行政院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海洋委員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其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 二、為使野生動物保育事務在適宜法令下能合理分工並落實,以達維護生物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目的,調整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陸域維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調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