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岸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海岸地區之濱海陸地為內政部,海岸地區之近岸海域、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海洋委員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其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 為海岸地區整合管理,海岸管理法所稱海岸地區雖包含濱海陸地,然為統合海洋事務,並使海岸管理區域權責及分工明確,擬調整海岸管理法之主管機關,濱海陸地維持為內政部,近岸海域、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調整為海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