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四十七條之一 老舊國際機場或老舊油、氣、石化煉製儲存設施,於實施都市計畫逾二十五年地區,符合前條規定者,應優先檢討遷移至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 一、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四條明定:「……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二、同法第四十七條明定:「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三、市區老舊國際機場或老舊油、氣、石化煉製儲存設施,對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影響程度,與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設施相較,有過之而無不及,自應按相同標準入法規範,優先檢討遷移至邊緣適當地點,以彌補現行法令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