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莊瑞雄
莊瑞雄
李昆澤
李昆澤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七條之一 老舊國際機場或老舊油、氣、石化煉製儲存設施,於實施都市計畫逾二十五年地區,符合前條規定者,應優先檢討遷移至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一、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四條明定:「……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二、同法第四十七條明定:「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三、市區老舊國際機場或老舊油、氣、石化煉製儲存設施,對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影響程度,與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設施相較,有過之而無不及,自應按相同標準入法規範,優先檢討遷移至邊緣適當地點,以彌補現行法令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