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根德
陳根德
陳超明
陳超明
陳碧涵
陳碧涵
徐少萍
徐少萍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費鴻泰
費鴻泰
李貴敏
李貴敏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呂學樟
呂學樟
蔣乃辛
蔣乃辛
王進士
王進士
林滄敏
林滄敏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借調聘任人員不列計機關法定編制員額,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擴大現行教育駐外人員之遴才管道,提升教育駐外人員專業能力,以促進我國教育及學術國際交流,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為配合駐外教育人員遴才需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以充裕專業人才。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歸建。 三、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係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