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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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借調聘任人員不列計機關法定編制員額,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擴大現行教育駐外人員之遴才管道,提升教育駐外人員專業能力,以促進我國教育及學術國際交流,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為配合駐外教育人員遴才需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以充裕專業人才。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歸建。
三、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係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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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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