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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謝評全君為有關行為能力規範乙節,建請檢討公文程式條例第1、5條規定,請願法第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9款、第10條、第11條、行政程序法總則第20至22條、96條第1項與陳情第168、17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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